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8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○原設
籍於桃園縣平鎮市,後經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
年4 月24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,將甲○○住址遷入桃園
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,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
送達,且依民事訟訴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
以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因此,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