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805號 債 權 人 乙○○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丁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陳明聲明一(1)中所計算之金額債權,        其各張借據當期之利率以及繳款金額,另請一併        陳明合併計算之原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