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05號
債 權 人 乙○○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丁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
具狀陳明聲明一(1)中所計算之金額債權,
其各張借據當期之利率以及繳款金額,另請一併
陳明合併計算之原因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