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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84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           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2樓 債 務 人 甲○○原名:黃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○○(原名:黃金武)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○(原 名:黃金武)之戶籍已由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 年12月1 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,將甲○○(原名:黃金武) 之戶籍遷入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,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,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 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,且依同法第509 條之規定,支付命令 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因甲○○(原名 :黃金武)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,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古秋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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