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41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權人
27樓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號2樓
債 務 人 甲○○原名:黃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即債務人甲○○(原名:黃金武)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○(原
名:黃金武)之戶籍已由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
年12月1 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,將甲○○(原名:黃金武)
之戶籍遷入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,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
可稽,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
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,且依同法第509 條之規定,支付命令
之送達若需以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因甲○○(原名
:黃金武)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,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
為送達,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古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