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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84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丁○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,請       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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