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47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丁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,請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藝博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