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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90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○住居 於澎湖縣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坤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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