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05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○住居
於澎湖縣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
管
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坤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