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13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○
債 務 人 張啟彬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彬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1、
相對人之
戶籍謄本一份(記事欄勿省)。
2、
退票理由單一張(清晰之影本即可)。
3、
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退票日起算,故請一併
更正正確之起息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