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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991號 債 權 人 甲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乙○○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,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 明文。本件債務人乙○○係支票背書人,本件支票發票日為 民國96年8 月4 日,提示日為民國96年8 月30日,顯已逾票 據法第130 條第1 款所定7 日之提示期限,債權人對背書人 即債務人乙○○喪失追索權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坤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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