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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99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嘉盛國際有限公司、甲○○、乙○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居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清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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