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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2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 債 權 人 歐安東即東起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甲○○即貴族男女舒壓館、甲○○即皇華男 女舒壓館、黃義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1、依聲請人聲請狀所示,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          華男女舒壓館之負責人既皆由甲○○為負責          人,而其支票退票之發票人亦為甲○○之情          況下,本件為何向黃義煌請求,請具狀說明          ,以及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?        2、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華男女舒壓館之營利事          業登記表各一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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