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
債 權 人 歐安東即東起企業社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貴
族男女舒壓館及皇華男女舒壓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表各一份。
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尹良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