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0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○○
非訟代理人 戊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甲○○、吳天
文、乙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項
所載之附表 (原
聲請狀無附表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坤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