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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110號 債 權 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補正確之利息計算標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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