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20號
債 權 人 蒂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尼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尼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
,查依經濟部營業登記資料,債務人尼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設於台北縣○○鎮○○街5 棟1 號1 樓,
非屬本院之轄區,
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卓清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