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21號
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
具狀陳明聲請人與卷內所附之物證太平產物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關聯(如有相關文件,請一併
檢附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