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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121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 具狀陳明聲請人與卷內所附之物證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關聯。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14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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