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21號
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
具狀陳明聲請人與卷內所附之物證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之關聯。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
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14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