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28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債 務 人 甲○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甲○
○住居地址為屏東縣泰武鄉武潭村潭北巷43號,債權人提出
之
上開地址
非本院之管轄區域,有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
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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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卷
可證。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
院聲請自非
適法,
爰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對此聲請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