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三省堂工程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、丙○○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坤揚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