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7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台北國際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戊○○
非訟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事項一之正確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卓清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