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396號
債 權 人 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1 、
退票理由單清晰之影本一張(卷內所附無法
2 、另
本件利息起算日有誤,應由退票理由單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