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36號
債 權 人 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甲 ○、乙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是否欲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給付並計算利息
二、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(例如:債權人
三、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乙○○之
請求權依據為
四、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古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