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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436號 債 權 人 丙○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甲 ○、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是否欲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給付並計算利息        二、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(例如:債權人        三、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乙○○之請求權依據為        四、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秋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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