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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4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449號 債 權 人 帝壹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陳明本件貨款所產生之期間、品名、數量        及金額計算過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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