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8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非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
經查乙○○業已死亡
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,
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
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
為對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
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請求並非
適法,應予全
部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