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71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債 務 人 甲○○ 已死亡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甲
○○業已死亡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
卷可資查稽,故
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
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
當
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請求並
非
適法,應予全部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