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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7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7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已死亡 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,故債 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 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聲請並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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