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76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盧元仁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補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