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82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甲○○記事未省略之
戶籍謄本。
二、如債務人姓氏有誤繕,請以書面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