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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9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9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戶籍遷入中壢市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 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 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固本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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