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91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
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戶籍遷入中壢市戶政事務所,支付命令
須以
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
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固本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