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92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乙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乙
○○業已死亡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
卷可資查稽,故
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
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
當
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請求並
非
適法,應予全部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卓清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