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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3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39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經查甲○○業已死亡 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, 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 為對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請求並法,應予全 部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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