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94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業已死
亡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
可稽,故
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
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
當事人能力之人為
對象,請求發支付命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
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其聲請並
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