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07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確認
聲請狀上之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二五
是否有誤,並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