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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拍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4年3 月2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(下同)3,700,000 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2,734,086 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消費金融擔保借款約據 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卓清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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