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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拍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甲○○於民國87年8 月2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(下同)4,560,000 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 對人甲○○對聲請人負債3,496,327 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影本為證 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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