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19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弄18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4年3 月16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為向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擔保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
幣(下同)3,360,000 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
人對聲請人負債2,507,421 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
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
物登記簿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影本為證。經核
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簡易庭法 官 顧正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坤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