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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拍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訟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            樓 相 對 人 戊○○             樓 相 對 人 丁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許春燕(已死亡,以下簡稱第三人 )於民國85年3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2,220,000 元之抵 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,因第三人業已死亡,並已於民國95年 2 月10日由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在案, 合先敘明。茲第三人對聲請人負債991,036 元,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 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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