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09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樓
相 對 人 戊○○
樓
相 對 人 丁○○
樓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第三許春燕(已死亡,以下簡稱
第三人
)於民國85年3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
聲請人所負債
務之
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2,220,000 元之抵
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,因第三人業已死亡,並已於民國95年
2 月10日由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
繼承登記在案,
合先敘明。茲第三人對聲請人負債991,036 元,已屆清償期
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
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
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