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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拍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(原名: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訟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添喜於民國87年9 月2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台幣(下同)2,400,000 元之扺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 茲債務人洪添喜對聲請人負債1,544,214 元,已屆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,債務人洪添喜於96年7 月13日移轉讓與附表所 示不動產予相對人甲○○,業經依法登記,聲請人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。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 登記謄本、扺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房屋借款約定書、信用貸款 申請書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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