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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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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8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室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佐錫即宇頡企業社、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補相對人宇頡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居所       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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