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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8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868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宏南通運有限公司、丙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發票金額錯誤,請以書面        二、相對人丙○○、甲○○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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