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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8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8690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宏南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,其中之新臺幣 伍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一七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0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,97 1,324 元,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,為此提出本票一份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一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抗告費1,000 元)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四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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