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711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甲○○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 、2 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
所
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准予
強制執行。
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3 之本票金額及
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
爰提出本票3 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
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
一、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(須附
繕本,並繳抗告費1,000 元)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卓清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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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87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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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
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(新 台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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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4年7月28日 │160,000元 │ 未記載 │96年9月10日 │CH六八九六二八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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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4年9月9日 │71,800元 │ 未記載 │96年9月10日 │CH六八九六二九│ │
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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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4年5月30日 │20,000元 │94年6月20日 │94年6月20日 │TS三六六五五六│ │
│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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