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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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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8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8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、2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7、2 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呂風清即銘雄工業社、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陳明本件票面利率既為百分之八,則為何        本件請求為百分之十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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