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798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浚翔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相對人之一浚翔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
住
居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古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