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90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
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?紙,內載發票總金額共為新臺幣800,000 元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,及逾期
違約金另按每佰元加計日息伍元
計算計算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
款,為此提出本票乙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,本票如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,不生票據上效力,票
據法第120 條第1 項、第12條著有明文。本件聲請,除違約
金部分係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所未規定之記載事項,依票
據法第12條規定,其本票上違約金之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,
故聲請人不得聲請對於違約金部分強制執行,此違約金部分
之聲請依法應予駁回。
三、次按,本件其餘聲請,
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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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? 96年度票字第890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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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
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(新 台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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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6年1月18日 │150,000元 │未載 │
本票裁定確定日 │TH0000000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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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6年1月18日 │250,000元 │未載 │本票裁定確定日 │TH0000000│ │
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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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96年1月18日 │400,000元 │未載 │本票裁定確定日 │TH0000000│ │
│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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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(須附
繕本,並繳抗告費1,000 元)。
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