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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90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票字第905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乙○○、詹素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本件相對人並共同發票人(本票只可針對發票        人請求),故僅能依其中一張票據作為本件之請        求,並請具狀更正本件所欲請求之相對人,以及        該張本票原本一張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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