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
上 訴 人 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丁○○
戊○○
被
上訴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
查
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96年10
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
法 官 張金柱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