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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關係人 即 其餘繼承人 丁 ○       丙 ○ 被 繼承人 乙 ○ 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○(男,民國00年0 月0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縣大溪鎮慈安六村54號之 1)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。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 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○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,而為限定繼承(即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 人之債務)之聲明;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 限定繼承時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,命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,報明其債權;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 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,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,由法院定之,聲明人如未依前 項規定登報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,民法第1154條第 1 項、第1156條第1項、第115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乙○之配偶,因被繼 承人於民國96年8 月5 日死亡,伊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,伊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,債權人為何人 ,無法詳細得知,茲依前開法條之規定,開具遺產清冊,聲 明限定繼承等語。並檢呈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、遺產清冊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印鑑證明、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等為證。 三、經核聲請人限定繼承之聲明,與法律規定相符合。准依首 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,並限期命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張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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