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46號
聲 明 人
即
繼承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
即被
繼承人 丙○○(亡)
關係人 即
其他繼承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限定繼承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2日所為
之裁定原本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關於「民國00年0 月00日生」之記載,均應更
正為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
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此觀
非訟事件法第
36條第3項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聲明人為
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時,雖未檢附相對人之
戶籍
謄本,至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人別,
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
相對人基本資料之結果,有查詢結果在卷
可按,本院前開之
裁定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文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