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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裁全字第1282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債 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又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,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 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 確定(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 情形)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之可言(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 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82號裁定准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 押,並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026號執行假扣押查封在案 ,相對人尚未對法院提起本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 第1 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財產,並 經假扣押執行查封在案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 年度裁全字第1282號假扣押卷、96年度執全字第1026號執行 卷,核閱屬實。惟相對人已就系爭之本案事實,向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,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覆之該案起訴狀 影本乙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前開假扣押之本案 業已繫屬於法院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 自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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