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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合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荃貿線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 物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第104 條之規定,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92年度全字第4984號民 事假扣押裁定,以鈞院92年度存字第2322號提存新台幣561, 000 元在案,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 物,依法聲請返還等語,並提出和解筆錄影本、同意書、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其前遵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,提供如主 文所示之提存物在案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各卷 宗核屬。次查,前開假扣押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之事實,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各1 件附卷可稽;又本院經 函相對人對本件聲請事件於函到5 日內陳報意見,此函業於 民國96年7 月27日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, 而相對人今亦未向本院陳報意見,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, 已信為真實。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書記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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