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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聲 請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本票債權 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,未起訴,從而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劉彩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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